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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从诚信开始

来源:法院 发布时间:2024-08-22 文字大小: |

人无信不立,诚信诉讼是对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要求,诉讼中当事人应恪守诚信原则,敬畏司法权威。当事人如果隐瞒案件事实,作虚假诉讼,不但浪费司法资源,还会扰乱司法秩序。现为预防和控制非诚信诉讼行为,维持正常的司法秩序,巩义市人民法院加大非诚信诉讼行为打击力度,切实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和市场营商环境

什么是“非诚信诉讼行为”

主要是指诉讼参与人等在诉讼立案和审判、执行阶段虚假诉讼、滥用诉权、虚假陈述、恶意隐瞒等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当行为。

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情形

诉讼参与人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诚信诉讼行为:

(1)故意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3)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5)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6)经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或者虚假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的;(7)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8)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9)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执行异议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10)诉讼参与人无合理依据或以不正当方式提出管辖权异议;(11)诉讼参与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12)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明显无正当理由提出执行异议,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出虚假执行异议的;(13)其他非诚信诉讼行为的。

法官提醒

非诚信诉讼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助推社会失信与道德滑坡,社会危害性极大,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将会受到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厉处罚,劝告大家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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